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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物资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条 物资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

   第四条 捐赠人应与基金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或签订物资捐赠证明书(附件1)。在捐赠协议或物资捐赠证明书中约定用途和使用方向。为确保捐赠物资,财产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协议中含捐赠方承诺内容。如果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要附物资捐赠清单(附件2)。如果捐赠的物资是食品、药品,捐赠方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基金会按协议约定使用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在出厂价的基础上折让10%或以上(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二)进口物资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三)购买的物资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四)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评估报告)。
    (五)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 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应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
    (六)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七)图书以定价为依据,按一到两点五折计算入账。
    (八)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必须具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资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查看物品保质期及合格证,确保物品到达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

   第七条 基金会受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按照捐赠人意愿或基金会宗旨确定受助对象。

   第八条 物资捐赠核算方式,为降低储运成本,基金会不设仓库。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赠方,基金会委派人员到受赠方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物资验收证明(附件3)。基金管理部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协议、物资捐赠清单、物资验收证明、受赠单位提供的受赠证明(附件4)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审批程序,按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及用途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及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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