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蓝豹救援注册商标使用问题的公告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公告
[2018]16号
关于蓝豹救援注册商标使用问题的公告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是蓝豹救援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未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作为全国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蓝豹救援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愿意与各地应急救援组织共同发展救灾救援事业。需要使用蓝豹救援注册商标的,应当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提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申请,签订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取得蓝豹救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蓝豹救援注册商标。违反者将被终止使用蓝豹救援注册商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附蓝豹救援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类别
商标名称 | 商标注册证号 | 类别 |
14202393 | 45 | |
14202394 | 9 | |
14202396 | 41 | |
14202398 | 41 | |
14202399 | 45 | |
14202401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