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为全面落实基金会以民为本、关注民生,扶危济困、共享和谐、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的宗旨,整合社会人力资源,使愿意投入志愿服务工作的社会力量有效运作,以发扬志愿精神,推动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运用于基金会志愿者服务计划,志愿者主要从事基金会之对外宣传、劝募、项目会务、项目调查、项目活动、网络技术、走访慰问、行政内勤等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相关名词的定义如下:
志愿服务:基于自由意志而非基于个人义务或者法律责任,诚心诚意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社会,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提高公益事业效率,增进社会公益所需要的其他各项辅助性服务。
志愿者:对社会提供志愿服务者。
第二章 志愿者理念
第四条 为实现基金会的使命:通过对贫困人口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资助服务,帮助贫困儿童、孤残儿童、流浪儿、贫困老人等提高学习和生活能力;通过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改善困境中人群的成长和生活环境,我们决心募集所有可能的社会资源加以合作,志愿者正是重要的贡献者。
第五条 基金会积极执行并维持公众参与的志愿者计划;志愿者积极争取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源,以满足救助对象的服务需求;志愿者通过一定的招募、考核、培训和监督,努力完成项目岗位所需要的功能;志愿者通过项目实践让大众了解项目宗旨,使更多的人积极参与。
第三章 志愿服务管理原则
第六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时,将公布志愿服务计划书。
第七条 基金会将依据志愿服务计划书管理运用志愿者。志愿者计划书包括项目背景说明、志愿者需求描述、志愿者职务、志愿者收获、志愿者招募、培训、福利、管理、辅导、考核及服务计划。
第八条 为提升志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受服务对象的权益,基金会将对志愿者提供培训。
第九条 基金会依据志愿服务的工作内容与特点,确保志愿者在符合安全与卫生的适当环境下进行服务。
第十条 基金会提供志愿者必要信息,并设立专门的志愿者管理人来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督导。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予以记录。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拥有以下权利:
接受足以担任所从事工作的培训。
尊重其自由、尊严、隐私及信仰。
依据工作性质和特点,确保在适当的安全与卫生条件下从事工作。
获得从事服务的完整信息。
参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计划的拟订、设计、执行及评估。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有以下义务:
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参与基金会的志愿者培训;
妥善保管志愿者服务纪录;
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
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不准向受服务者收取报酬;
妥善保管基金会提供的可利用资源。
第五章 促进志愿服务的措施
第十四条 为志愿者办理意外事故保险,必要时,提供辅助交通、误餐及特殊保险等经费。
第十五条 对志愿服务成绩良好的志愿者,因升学、进修、就业或其他原因需志愿服务效绩证明者,将予以证明,发给志愿证书。
第十六条 视业务需要,基金会将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的必要器材、设备、办公场所及车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定期考核志愿者的个人及团队绩效。机构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志愿者和团队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于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将予以嘉奖。
第六章 志愿者的申请与退出
第十九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个人和团队,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并顺利完成志愿服务,基金会将向其颁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中止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