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实习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习生管理,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培养储备人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本基金会的运行和管理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在高等院校就读的专科、本科学生,自愿通过本基金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实习生的实习期间为3至6个月。
第四条 基金会用人部门提前向办公室提报实习生需求计划,办公室提交人事领导小组审核,由驻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驻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在其网站发布实习生需求信息。
第六条 申请到本基金会实习的人员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本人二代身份证、注册的学生证和所在院校同意实习的证明。
第七条 用人部门负责实习生初审接洽,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查拟实习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介绍本基金会基本情况;
(三)介绍项目部年度工作计划;
(四)确定拟实习人员工作岗位和负责培训实习生的人员;
(五)确定具体实习时间;
(六)其他与实习有关的工作。
实习生有关材料和批准文件由用人部门移交办公室备案,建立实习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实习开始后,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实习生工作岗位,进行业务考核,跟踪检查实习情况及效果。
第九条 实习阶段,用人部门应当组织实习生关联性的岗位培训,加强与实习生的思想沟通,关心实习生生活及工作情况。
第十条 实习期满,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实习期综合考核,对考核结果优异者可以列入本基金会的人才储备库。
第十一条 实习生回所在院校前,用人部门应当对实习生实习期间情况作出工作鉴定,同时,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办理实习结束手续。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遵章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实习工作安排,按照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本基金会的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如需要请假的,实习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实习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应立即解除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本基金会按照每人80元—120元人民币 /天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本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实习生缴纳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驻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