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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和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门户网站( www.cswef.org ) 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全方位宣传基金会,进一步推进基金会的信息公 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门户网站是基金会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对 外发布信息的总平台。

第三条基金会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方便使用、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网站功能

第四条坚持信息公开。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 的要求,按照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五条 提供查询服务。及时将文件、捐赠信息整理后,通过基金会网站 发布,同时,保障捐赠人网上查询畅通。

第六条 提供咨询服务。网站设立在线留言和举报信箱,相关部门及时答 复来信咨询。对咨询本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方面问题,经办公室主任阅 批,法务监督部提出答复意见,由办公室负责在网站上公布(重大或敏感问题 需经秘书长签批);对咨询社会福利基金一般性的问题,经办公室副主任阅批, 由相关部门提出答复意见,办公室负责在网站上公布;对涉及紧急救助或重事项的留言,由办公室及时整理,提交秘书长批示,由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处理。 需要通过网络答复的,需经部门主任签批书面答复意见(包括电子版)送办公 室处理(重大事项的答复或处理意见须报送秘书长签批)。

第七条 接受网上投诉。基金会网站设立投诉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意 见、建议和投诉。办公室指定专人及时下载,凡是举报、投诉类的,直接报 基金会监督专员阅处(同时复印送秘书长),处理结果报送秘书长和理事长, 特殊或紧急情况可直接报送理事长批示。其他查询、咨询或建议等,按照第 六条办理。整个处理过程要提高效率,争取最短的时间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网站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基金会网站的域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cswf.org.cn,代表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二)基金会网站的其他域名为: www.cswef.comwww.cswef.org www.cswef.cn 以及 www.zgshfljjh.com

第四章网站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基金会网站由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专门岗位负责基金会网站 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网站设计应庄重、大方、美观、生动,体现基金会形象设 置栏目应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信息公布、方便查询、监督的要求。网站不得 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

第十一条 基金会网站信息更新要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宣传基金


”的要求,做到信息及时更新,保证信息质量。

第十二条 基金会网站信息更新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 提供信息稿件。办公室给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分配信息更新权 限,各机构可在网上提交信息,每月至少提供4条信息。提供信息的数量和 质量将纳入基金会年度先进评选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由各部门提交需在基金会网站发布的信息,应经部门主任或 副主任阅批,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核稿即可刊登;涉及重要信息的须经基金会 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刊登;在基金会官方网站登载或转载各分 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信息,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刊登。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自建网站或者网页的,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运行。自建网站或者网页中不得擅自在本组织名 称前增加“中国”“中“全”等字样,网站中的组织名称和LOCO 的组织名称应与协议明确的分支机构或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名称相一致。 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应及时将自建网站或者网页的网址告知基 金会办公室,以便与基金会网站链接。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开设微博,微博名称也应与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名称一致,需要使用基金会法人资质证明的, 需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基金会网站运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坚决杜绝 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对出现网上信息安全问题的,将严格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 规定。

第十八条基金会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电子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 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应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网站管理人员应每天浏览各大主要网络媒体,发现网络上涉 及基金会的负面信息,应及时上报理事会,并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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