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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和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遵循“以人为本,义行善举,增进民生福祉,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的宗旨。


第四条 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和程序:

(一)捐赠人有明确意愿后,可向基金会提出正式申请报告。经接洽人所在项目管理部主任同意后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立项建议书,报秘书长审核,拟成立专项基金的需提交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批。批准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负责与捐赠方(或自然人)共同草拟协议书,提交法务监督部审核。项目协议书的签批按照《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关于财务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捐赠人无明确受赠者的,由项目管理部向捐赠人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员)与捐赠人(或代表)正式签署捐赠协议书。

(四)根据捐款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当地执行主管部门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五条 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报请理事长同意后,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策划、组织实施,并制定该项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协议的执行方,要按照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组织机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报告项目执行结果,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策划、调研、可行性分析论证、立项、协议和有关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批准立项后的协议,指导服务和监督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重要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做到公开、透明,塑造良好的公益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感召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扩大合作范围,促进基金会项目工作不断发展。


第九条 凡大额度资金的捐赠和支出项目,要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凡涉及港澳台和国际合作项目,要征求民政部外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际合作项目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妥善完成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加强核算,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向要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需移交基金会办公室的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基金会办公室和基金管理部要适时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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