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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编辑:CSWF01 来源:本站 发布:2020-02-06 19:20 浏览:3206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根据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等规定,决定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集中清理整治。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涉军名称管理。民政部门对于本部门登记的名称中包含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的社会团体,要逐个进行清查。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民政部门要责令社会团体及时改正。以前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的涉军名称,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申请名称变更。社会团体要按照上述原则,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查规范,并及时更新各类宣传资料。

二、进一步规范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章程的审核把关,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内容,不予章程核准。以前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活动,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应当立即停止开展,涉及章程内容的应当同时予以修改并履行核准程序。对于违反规定、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的,及时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严格按规定吸收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必须依据《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必须依据《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对于已参加社会团体但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清理退出。对于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中不予受理。

四、进一步加强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的宣传管理。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时,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中使用军队身份。对于已退出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社会团体要及时删除各类宣传资料中有关信息。

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涉军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0年4月底前,涉及军队人员和单位的社会组织,分别梳理本社会组织中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2016年1月1日以来退出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填写《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包括未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填写的统计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收集后,寄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将填写的统计表寄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地方性社会组织填写的统计表,由其登记管理机关收集并层报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寄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旃坛寺1号;邮编:100034;联系人:杨亮;电话:010-66736106)。2020年5月底前,各省级民政部门将集中清理整治情况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要内容突出名称审查、章程核准、违法查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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