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项目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项目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项目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的合作行为,保障公益项目质量,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包括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以委托执行、联合开展、资助等形式与其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合作实施公益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选定合作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规范运作、有效监督。
第四条 合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满一年以上,未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
2、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及公信力,无负面舆情记录;
3、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规定履行了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接受了年度检查并取得合格结论;
4、具备与项目相关的专业能力、执行经验及人员配置;
5、具备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6、恪守公益宗旨,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合作机构符合以下情况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按照相关要求成立党组织的;
2、取得民政部门组织的评估等级3A以上的;
3、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
第六条 基金会应对拟开展合作的意向机构进行背景调查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项目执行的专业能力情况,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
第七条 基金会应与合作机构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报基金会法务审核。
第八条 基金会应对合作项目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随时了解项目进展和成效。可采取培训、督导、评估、审计等方式,确保基金会慈善财产的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合作机构在合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但不限于)之一的,基金会将取消其合作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1、损害基金会名誉的;
2、伪造资质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欺诈性的项目执行报告、财务报告或其他文件、信息的;
3、出现贿赂、违反廉洁行为的;
4、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5、经基金会组织的检查、审计发现了合作项目较重大的问题,且该问题系合作机构有过错造成的;
6、出现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任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的;
7、致使基金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法院判决承担重大民事责任的。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综合与品牌管理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