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将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公开募捐信息、慈善项目信息、日常动态信息等,通过相关信息渠道,向公众提供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的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客观、准确、权威、可靠,不作假、不编造、不捏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基金会章程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五条 基金会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募捐平台)进行公开,同时还通过基金会自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基金会出版物(年报、通信、电子期刊等)、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以及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以及其他必要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七条 基金会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前,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完成相关的备案审批工作。对名称、接受捐赠方式、公开募捐方式、信息发布平台、募捐款物用途、项目介绍、服务人群、服务领域、服务地区等内容进行明确填报和公示。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如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及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完成补正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及其他必要方式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参照《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应急慈善工作机制》中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及其他必要方式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基金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及其他必要方式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六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 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重大业务活动、敏感内容及全局性、综合性信息的对外发布,应参照《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各部门、各职能负责人应依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相互配合的原则,共同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重大业务活动信息、全局性信息,须由业务承办部门完成审校、签批后,交由综合与品牌管理部进行统一的信息公开。
(二)专项基金(公益项目)须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报送项目部;项目部依照要求完成相关数据、信息的归纳整理,按时完成信息公开的需求;基金和资产管理部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综合与品牌管理部提供必要的督导和指引。
(三)综合与品牌管理部应紧密关注行业规则变化、公众权益诉求、技术迭代发展等环境发展变化,为系统、全面、精准、高效、便捷的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提出管理建议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基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应披露内容以外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因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及直接负责人过错程度予以相应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综合与品牌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