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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节约使用善款,降低项目执行成本,比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本级、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出差审批制。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未经审批将不予报销差旅费用。基金会本级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由部门主任审批,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主任(副主任)出差由理事长审批。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人员国内出差需经分管项目部主任审批,项目部主任无法审批的,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减少不必要的出差。基金会本级、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出差结束后5日内应提交出差报告。

第六条  兼职的离退休干部差旅费根据离退休前的级别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国内出差,乘坐高铁6小时内可以到达的,首选高铁二等座,如果飞机打折后价格低于或者等于高铁二等座价格的,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一律乘坐经济舱,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高铁、轮船出差的一律乘坐二等座、三等舱,其他列车可乘坐硬卧、硬座,凭票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基金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标准比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的分地区限额标准,具体见附件2中其他人员对应的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费补助标准比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因公出国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本级人员、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人员因公出国的需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对基金会本级及下设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以基金会或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名义组团和派员出访直接负责,严格审核,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严禁由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人员安排在外期间的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条  基金会本级、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需提前四个月向理事长办公会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出差结束后,应在十天内向基金会提供总结报告,经批准后由综合与品牌管理部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差费用,不在预算内列支的费用不予报销,非活动所在地的所有票据一律不予报销,非本人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一律不准携带亲属参访,不准借机旅游。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遵循诚信报销原则,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报销凭证,严禁弄虚作假。如经查实,出差人员存在恶意使用虚假票据报销、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违规资金应予追回;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基金和资产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附件1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出差审批单

附件2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3  中央和国家机关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点击查看规定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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